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營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及附表七) ,約集各事業機關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究會、財政部、中央銀行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第19條,根據法規所述,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有關機關對營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提出意見,并且彙核整理加具意見,再召集相關機關舉行協調會議,將協調結果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舉例來說,根據附件中的資料,應該要依法律規定提出協調會議的結果,並在合適的時間前報送相關機關,以確保預算審核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