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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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立法院審查上年度營業預算報告內所提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之辦理情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審核後應於八十三年一月十日以前彙報行政院。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八份,於八十三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各檢附七份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前彙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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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