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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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三年三月三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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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第 21 條,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並且在八十三年三月三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應於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在這條法規中,立法院九十年五月十一日提案的範例可作參考,根據所列情節,行政院未於七日內補送修正案之資料,这也是一个跟此法條有關的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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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