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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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主法院審查上年度營業預算報告內所提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暨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分別於八十三年二月十日及八十三年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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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主法院審查上年度營業預算報告內所提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暨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分別於八十三年二月十日及八十三年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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