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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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事業機關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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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事業機關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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