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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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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營業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各國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情形及「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如附件八。 固定與變動成本劃分方法如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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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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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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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第 27 條規定:「國營事業營業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各國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情形及「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