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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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預算編製之周延,本辦法施行期間,巾央主計機關得修正或另以補充注意事項改進本辦法規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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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