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八十四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三。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上項標準及立法院審查八十三年度預算質詢時所提注意事項訂定其所屬事業機關營業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行實施,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前項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牴觸。
回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