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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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營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 凡於年度內新增或換租電腦者,應於預算書內詳予註明。 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附屬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事業之預算。附屬事業增資時,應經投資事業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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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繕具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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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