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計畫型資本支出,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財務狀況欠佳,資金來源無著,或因情勢變遷,無法達成預期效益,或因其他原因,經詳予檢討,認為應予緩辦或停辦者,除在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表達外,並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核定副本抄送審計部及財政部。
很抱歉,我無法找到上述法規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16條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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