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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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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型資本支出之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且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決定,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先行墊款辦理,於以後年度依預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補列預算。在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辦理決算時,暫列「未完工程及訂購機件」科目處理,完成立法程序後,再予以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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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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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 22 條規定:「計畫型資本支出之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且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由董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