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型資本支出之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且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決定,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先行墊款辦理,於以後年度依預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補列預算。在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辦理決算時,暫列「未完工程及訂購機件」科目處理,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再予以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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