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依第十二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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