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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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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陳報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行政院主計處應依審議結果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歲出預算額度和補助省市政府的數額決定情形,然後陳報行政院核定。這項法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23 條,其中提到行政院主計處的審議結果擬定預算額度,并陳報行政院核定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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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23 條規定:「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