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陳報行政院核定。
根據法規,行政院主計處應依審議結果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歲出預算額度和補助省市政府的數額決定情形,然後陳報行政院核定。這項法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23 條,其中提到行政院主計處的審議結果擬定預算額度,并陳報行政院核定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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