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根據最後審查結果之各類歲出預算及財政部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前呈行政院,並於八十五年三月七日以前提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行政院主計處整理彙編。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35條,行政院主計處應根據最後審查結果之各類歲出預算及財政部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前呈報行政院,並且在八十五年三月七日以前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行政院主計處整理彙編。 參考資料:上述法條內容來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35條。 範例:根據該法條,行政院主計處應將編審結果提呈行政院,並在行政院會議決定後進行整理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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