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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及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作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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