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各國營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應切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如確屬重大特殊工程須報行政院調整標準者,得於預算編列時,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彙計表中具體敘明,主管機關並應詳加審核。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如附件五。
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