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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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其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八所訂格式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初步審核,直屬行政主管之中央銀行暨其所屬,由中央銀行逕送行政院勞委會審核。行政院勞委會 (職訓局) 應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以前,提出書面意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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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