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營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格式同附表六及附表七) ,約集各事業機關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財政部、中央銀行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會結果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