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八份,於八十六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連同政府投資及受捐助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各檢附七份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彙報行政院。
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八份,於八十六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連同政府投資及受捐助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各檢附七份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彙報行政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