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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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六年三月六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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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六年三月六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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