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於八十六年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
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於八十六年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