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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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營業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各國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情形及「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如附件九。 固定與變動成本劃分方法如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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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