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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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二項分預算之編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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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七條第二項分預算之編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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