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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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事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營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 各國營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投資事業附屬單位預算,以合併報表方式表達。 前項被投資事業增資時,應經投資事業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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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可以提供什麼樣的法規釋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繕具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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