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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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營事業機關為執行政策,預算列有虧損者,應依下述原則處理: 一、發生總虧損者,應詳加分析原因。如因執行政策發生虧損者,其會計表達,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虧損之發生,由於產品售價或勞務費率低於合理成本者,應於損益表下附註說明。 (二) 虧損之發生,由於成本增加,而增加之成本,無客觀事實之憑證足以劃分與辦認者,應於損益表下附註說明。 (三) 總虧損之發生,原因複雜者,可另編分析表,列為損益表之附表。二、累積虧損過鉅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虧損填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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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