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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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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依據審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各該地方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主計處應根據審核會議的審議結果,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地方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安排等事項,並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則應將相關內容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而中央各主管機關也應轉知所屬機關。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以在參考文獻中相關章節找到。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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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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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2 條規定:「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