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各該地方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2條,主計處應根據審核會議的審議結果,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地方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安排等事項,並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則應將相關內容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而中央各主管機關也應轉知所屬機關。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以在參考文獻中相關章節找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