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接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於原核定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行政院核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1條,主計處應及時彙核所收到的主管機關預算,並且對於原核定額度範圍內調整的新興重大事項,應進行詳細審查,然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舉例來說,根據被檢舉的情況,審計部已經針對苗栗縣政府的預算案提出查核意見,要求該府切實按以前年度實收狀況,核實編製歲入,並必要時應予追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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