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2條,主計處應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以及融資性收支的安排,加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的意見,將其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然後提交給行政院會議確定。根據此條款,主計處應負責整合各種預算以及提供相關意見,並且將其提交給行政院確定。 然而,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情況,在苗栗縣政府的預算籌編作業中,出現了一些違法的行為,包括編列鉅額無上級核定文號補助收入,以及縱容以「雖預列收入,惟經爭取後中央仍有補助」為理由,無視實際金額偏低的情況持續編列預算。根據法規,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而中央主計機關也要求苗栗縣政府改善此情況,但似乎並未得到很好的落實。 因此,根據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2條,主計處應該嚴格遵守相關法規並彙整編成預算案,並且對於違法行為應要求改善,以確保預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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