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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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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理。 三、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 四、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核准辦理補辦預算之項目,補辦預算時,應於其預算書列明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 五、所屬各基金應編製分預算;另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亦應編製分預算。均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各非營業基金應按照以下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首先,必須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并且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其次,必須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理。 此外,有關投資事項,如果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必須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的分配額,並依本年度的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若需要報經核准辦理補辦預算的項目,則補辦預算時必須在預算書中列明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 最後,所屬各基金應編製分預算;另外,如果投資於其他事業的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則該被投資事業亦應編製分預算,並且這些分預算必須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以上解釋的依據主要來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2 條,並且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進行了解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八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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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2 條規定:「各非營業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