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之基金增減、餘絀撥補、固定資產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分別就公共建設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行政院秘書處應就固定資產投資、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計畫,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職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就重要公共建設計畫、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及科技計畫以外之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項目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