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9條,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根據最新資料,請求教育部核發教育部分校預算,進行經費核裁等違法不法行為案件中,即可依此條規定判定其是否違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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