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根據該法規,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需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且分別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此法條要求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範例參考:依據該條例,假設某政府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定新的事業計畫,其中包括了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以及產銷或營運目標的具體訂定,並指示所屬營業基金進行相應的業務計畫與預算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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