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營業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一) 應詳予規劃評估,屬計畫型者,應依「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其中新興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二) 重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除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者外,符合下列規定者,亦應比照該要點規定辦理: 1 新興計畫,列入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或其總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但不包括營運設施汰換更新計畫。 2 已奉核定之計畫,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致投資總額增加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者。3 其他涉及政府重要政策之計畫。 二、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及「國營事業民營化前轉投資及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依「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規定辦理。 四、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應依「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規定辦理。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六、請求國庫現金增資計畫。 七、職技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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