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非營業部分) 附錄。 行政院主計處應將前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關預算表,連同其他依法設置之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另行造冊送立法院參考。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該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的附錄中。 另外,行政院主計處也應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相關預算表和其他依法設置的信託基金的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另行造冊送立法院參考。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使用中華民國行政院的相關文件來說明這些規定的具體應用。例如,我們可以引用最新版本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行政院主計處送交立法院的相關冊製過程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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