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營業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要擬訂其主管範圍內的事業計畫。這些事業計畫必須具體指示所屬營業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換句話說,營業基金主管機關需依照政策和投資目標以及產銷或營運目標來訂定具體的事業計畫。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 範例:例如,某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根據行政院施政方針和預算籌編原則,擬訂了一個事業計畫,其中包括了該營業基金的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以及產銷或營運目標的具體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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