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院核定九十三至九十五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本年度可編報之上限數額範圍內檢討編列,其中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補助,應建立客觀、公開的評比機制,並應確定各該政府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與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項。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將相關計畫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各該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篩選、整合及審查。
抱歉,根據提供的情報,無法找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4條的相關信息。因此,無法提供針對此條款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