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5條,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具體來說,主管機關在編列共同性費用時,應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制定的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確保其詳實且符合標準,以便提供合理的預算編制和使用依據。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各項費用的編列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因不詳實或不符合標準而影響預算編制和使用的正常進行。 參考資料: -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行政院主計處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 - 相關案例: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的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某主管機關在編列辦公用品採購費用時,必須詳實列出各項採購物品及其金額,並按照標準表中的規定進行編列,以確保費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