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5 條,各基金主管機關負責根據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並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而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根據中華民國政府官方網站公布的相關法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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