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理。 三、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 四、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核准辦理補辦預算之項目,補辦預算時,應於其預算書列明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 五、各基金所屬基金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六、各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亦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6 條,根據法條規定,各基金應按照以下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並在指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其中包括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依照主管機關的指示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辦理。此外,投資事項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的,應在計畫內容中列明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的分配額,並依照本年度的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同時,補辦預算時應在預算書中列明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並且各基金所屬基金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此外,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基金,該被投資事業也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上述回答內容是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在該資料中明確提及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6 條的相關規定,並根據其內容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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