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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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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核定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撥補經費前,得視其實際需求及資金運用情形,就其所需經費,先行撥付部分款項或提前撥付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後再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獲撥補經費予以扣抵,或由已核定尚未撥付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予以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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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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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院於核定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撥補經費前,得視其實際需求及資金運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