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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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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核定撥補之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財源,如有不敷,以中央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或另籌財源支應。
  2. 2.前項核定之撥補經費,依下列原則辦理撥款作業: 一、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應於核定後一次撥付。 二、災害復建經費,除先行撥付百分之三十外,其餘款項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發包後,再依發包金額大小,就未撥足部分一次撥付或視工程實際進度實撥付。
  3. 3.行政院撥補經費中屬山地原住民區或鄉(鎮、市)公所部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轉撥。如有未予轉撥情形,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仍未轉撥者,該總處得逕撥山地原住民區或鄉(鎮、市)公所;已撥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款項,比照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繳回或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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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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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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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院核定撥補之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財源,如有不敷,以中央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