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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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核定撥補之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經費,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為財源,如有不敷,以中央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或另籌財源支應。
- 2.前項核定之撥補經費,依下列原則辦理撥款作業: 一、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應於核定後一次撥付。 二、災害復建經費,除先行撥付百分之三十外,其餘款項應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發包後,再依發包金額大小,就未撥足部分一次撥付或視工程實際進度核實撥付。
- 3.行政院撥補經費中屬山地原住民區或鄉(鎮、市)公所部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轉撥。如有未予轉撥情形,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仍未轉撥者,該總處得逕撥山地原住民區或鄉(鎮、市)公所;已撥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款項,比照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繳回或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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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核定名詞
- 俟名詞
- 核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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