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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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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一定數額或比率之災害準備金或相同性質之經費: 一、直轄市政府及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之縣政府:編列之災害準備金(含相同性質之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二、縣(市)政府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公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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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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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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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一定數額或比率之災害準備金或相同性質之經費: 一、直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