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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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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為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就所需經費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查機制,並依審查結果動支災害準備金,或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4 條,各級地方政府在執行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時,需要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查機制,並根據審查結果動支災害準備金,或依照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進行年度預算支應的調整,以符合濟急原則。以上述法條所附的參考資料來看,可以舉出相關例子,例如調整年度預算支應適用於災害救助及復建工程的情況,並且需要有書面審查機制來確保款項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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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為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就所需經費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查機制,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