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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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五條規定報請協助時,得以年度相關預算協助辦理。協助前應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協助金額及相關經費需求有無重複提報等事項進行審查,於審查後將核定撥補金額通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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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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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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