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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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行政院之災害復建經費,工程部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集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統籌審議工作,並由該會依審議結果核定。
- 2.為利審議小組審議作業之進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會商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審議作業要點,函報行政院核定。審議作業要點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災害復建經費案件之審議範圍及審議作業流程。 二、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審議作業之權責劃分。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提報災害復建經費案件之審議作業方式,其中應訂定實地抽查比率之下限。 四、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對於災害復建工程經費之審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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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