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建設長期展望、中程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施政計畫,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定送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屬奉行政院核定之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及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將其所作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依預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1條,各主管機關在規劃和編報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工程及建築計畫、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預算員額異動計畫、以及派員出國計畫時,必須送相應的單位審核。此外,對於奉行政院核定的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及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將備選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相關財源和資金運用說明送立法院備查。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和維修成本支出的可行性。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各項重要計畫的審核和備案程序得以嚴格執行,以符合預算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中華民國預算法 舉例:以派員出國計畫為例,依據該法條規定,各機關在提出派員出國計畫時,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並送相關單位審核。若計畫涉及重大施政內容,還需提供成本效益分析和財源說明,送立法院備查,以確保計畫的可行性和資金運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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