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類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7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規劃各類公共建設計畫時,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這項規定是為了統籌全國財力資源,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種公共建設計畫。例如,政府在籌劃道路、橋樑或其他基礎建設時,應按照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的規定,以確保財力資源的合理運用及公共建設計畫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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