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8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這表示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的概算需送交主計處核整理,並且如果有違反法規情形,則可以被要求退回重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最新版本 範例:根據審計部95年5月5日台審部覆字第0950000570號函,苗栗縣政府95年預算編列未註明核定文號補助收入情形被要求改善,這是一個與法規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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