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8條,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這意味著財政部應將各主管機關送交的歲入預算表,加上該部的主管歲入預算,整合成中央政府的歲入預算,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份數送達主計處。這可以由一些範例來解釋,例如財政部收到各主管機關的歲入預算表後,加入自己的意見並整合後送達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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