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6條,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則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預算法第13條規定,政府債務之償還應編入預算,並得編列會計年度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授權。 舉例:如果政府計劃舉借一筆債務用於基礎建設,則根據上述法條,這筆債務及其應償還的數額都必須在融資性收支預算中按照相應的科目進行編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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